(六)坚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同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等相协调的原则。
(七)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因矿施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藤植藤、宜景建景的原则。
(八)坚持政府主导和矿山企业主体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的指导、协调和矿山企业的主体作用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一)治理目标
1、总体目标
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活动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同步提高,构建一个“青山、碧水、蓝天”的环境,建设生态旅游承德,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具体目标
到2010年底,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要达到需治理矿山的80%以上,位于铁路、省级以上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风景旅游区周边以及水源保护区的所有矿山,达到复绿标准。
到2015年,全市矿山(包括己闭坑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要达到需治理矿山的100%,全部达到复绿要求,全面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功能。
(二)主要任务
1、规范矿业开发活动,减小或避免矿山采、选活动对环境的破坏,科学合理利用矿山废弃物,变废为宝,发展循环经济。
2、有效控制或消除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滑坡等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保证矿山企业及周围城镇、交通干线、风景旅游区、重要工程设施等重点区域的安全。
3、有效治理和恢复矿业开发活动破坏的地貌景观、水资源、地表植被等地质环境。
4、复垦复耕,矿业开发活动破坏的土地得以复垦,基本达到可耕作利用水平。
5、创新机制,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协调一致,矿山企业与周围居民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面广、难度大、资金投入多,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市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财政、环保、林业、水利、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承德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调度、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机构。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开采,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水务、环保、林业、安监和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形成合力,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