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承市政字﹝2007﹞7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矿业经济迅速发展,现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的重要产业支撑。但随着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不断加剧,“三废”排放、水源污染、大气污染等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地面沉降、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矿山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亟待加强。为有效保护与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矿山、和谐承德,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思想和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为指导,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旅游市,构建和谐承德为目标,以规划为龙头,以创新机制为手段,以治理城镇周边、铁路、国(省)道路、高速公路两侧矿山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和“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坚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原则。
(三)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实现“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
(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主后次,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