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零就业家庭”成员免费享受三次职业指导、一次职业介绍。各级劳动部门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均要免费开展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五)对“零就业家庭”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予以优惠。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对“零就业家庭”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困难对象。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困难对象的,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零就业家庭”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七)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基金。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对“零就业家庭”的专项援助基金,对“零就业家庭”出现生活困难,子女上学、危重病人等情况,给予应急资金援助。采取政府出一点、社会募集捐一点的办法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基金,实施财政专户管理。需要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按户对“零就业家庭”给予援助。
(八)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启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发展社会救助事业与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对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零就业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补助范围,有效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加快就业再就业步伐。
(九)金融机构要优先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再就业提供小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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