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动用人单位积极性,空出一批岗位。继续鼓励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后勤等服务岗位进行清理,把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岗位空出来,优先考虑或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其就业再就业,并对用人单位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同时,通过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
(三)发展多种就业形式,拓展一批岗位。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自力更生、自谋出路、自主创业,积极从事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解决无出路、无收入问题,并在政策、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要通过发展建设“无围墙工厂”,进一步推动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但受一定条件限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建立再就业基地,创造一批岗位。要积极创建专供“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的就业基地;要在新建集贸市场中积极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对象,且要简化进入市场程序,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街道和社区也要通过开办小型加工企业积极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
(五)加大劳务输出工作力度,寻求一批岗位。进一步加大组织输出工作力度,探索多种就业方式,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延伸就业和维权服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要定期组织面向“零就业家庭”的劳务输出活动,发布岗位需求信息,认真落实劳务输出奖励政策,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到域外就业。
四、突出重点援助,认真落实就业援助政策
(一)对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中持《再就业优惠证》成员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按不低于300元、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社保补贴按单位负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承担部分)。
(二)支持“零就业家庭”中“405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有就业愿望的新增劳动力实施定向培训或创业培训。经培训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申请培训补贴,由再就业资金列支。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的技能等级初级、中级、高级,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创业培训按高级技能培训标准给予补贴。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定点就业再就业培训机构,均要大力开展针对“零就业家庭”中下岗失业人员的定向就业再就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