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告、通报与表彰
(二十五)建立《标准》测试结果公告、通报制度,省、市、县(市、区)按年度对数据结果向所在地区进行公告,对工作开展不好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学校改进工作,认真落实《标准》提高学生身体健康水平。
(二十六)省、市、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标准》表彰制度。每年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学校,按总数比例安排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十七)凡是达到《标准》优秀等级的学生,由国家颁发“阳光体育奖章”;达到《标准》及格的学生,由国家颁发“阳光体育证章”。《标准》测试成绩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
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监督、指导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现对全省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进行督导评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对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进行督导评估,是监督、指导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学校体育宏观管理、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促进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开展,有效增强学生体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保障,对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弘扬奥运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
1.“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政府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领导和管理情况作为督导评估重点。同时,以督导学校体育为基本职能,促进青少年健康素质的提高,推动学校体育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实施。
2.坚持实是求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加强体育增强体质的工作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素质,以保证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级政府的督导内容
1.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建立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学校体育工作和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要把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体育工作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