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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辽宁省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校长直接负责管理,学校体育部(组)、教务(导)处、财务处、团委、学生工作部、校医院(所)等部门组成工作办公室,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体育部(组)主要具体负责指导学生锻炼和《标准》测试、统计测试数据、分析研究和上报工作;教务(导)处、财务处、校医院(所)要负责测试工作的经费、设备和条件保障。团委、学生工作部、少先队、学生社团也要积极做好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辅导员或班主任要做好本班级学生的组织动员工作,协助体育教师实施《标准》测试工作。
  (九)建立建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1.工作责任分工制度。2.检查督导制度。3.测试和质量评价制度。4.统计上报与数据核准制度。5.安全考核制度。6.信息搜集与反馈制度。7.档案资料管理制度。8.测试报告与公告制度。

第三章 测试与实施

  (十)认真组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工作。合理安排测试时间,采取灵活方便的测试形式,做好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测试器材设备、场所的准备,测试过程中要以班为单位组织进行,测试结果和成绩登记要认真核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对各年级学生每年进行一次《标准》测试,各高等学校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一次《标准》测试。对参加体质测试工作教师应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十一)测试项目中必测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选测项目在国家规定项目内每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在测试前两个月确定并公布。选测项目原则上每年不得重复。
  (十二)《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相结合,避免重复测试。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得体育奖学分。每天锻炼一小时者,奖励5分,记入学年《标准》总成绩。
  (十三)有下列情况的《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最高记为59分:
  1.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1/10者。
  (十四)因病或残疾学生要向学校提交申请和医疗证明,经学校核准后,填写《免予执行〈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可免予执行《标准》。
  (十五)学校要对学生日常体育锻炼和参加学生体质测试提出安全要求,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测试前要检查和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有病或身体状况不好的学生,要暂缓参加测试,符合规定的可以不参加测试,测试前要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要给学生讲清测试细则和安全事项,引起学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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