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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辽宁省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辽宁省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辽宁省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全面实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制定的符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的具体操作性措施,是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标准》的依据,是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主要实施办法之一。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执行,体育行政部门协助指导,学校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四)实施《标准》是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进入教育总体工作的议事日程,必须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统一管理,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充分认识、广泛宣传实施《标准》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师生明确具体要求和规定。
  (五)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上级对应的组织协调体系,由体育卫生与艺术处(科)负责学校体育与学生体质健康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
  (六)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培训师资,组织测试,数据统计报送,经费和器材保证等工作。体育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七)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将实施《标准》同体育教学和各项日常体育活动结合起来,同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相结合,同每天锻炼一小时相结合,鼓励“达标争优、强健体魄”。要使本地区100%的学校能够全面实施《标准》,培养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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