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2006〕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保定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9号)、《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有效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各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