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令
(第215号)
《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业经200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由审计机关和所在部门、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并负责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
(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