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实施困难家庭学生救助工程。认真落实国家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特别是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并融通“山花工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形式的捐资助学活动,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贫困学生的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和试行中等职业学校贫困生免费入学或“先上学、后就业、再交费”的办法,鼓励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勤工俭学、半工半读等方式减轻贫困家庭学生的负担,努力使贫困家庭的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六)强化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树立“抓经济必须抓职教,抓职教就是抓经济”的观念,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强化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规划,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来抓。在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过程中,加强对初中后分流的宏观调控,确保到2008年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占高中段招生总数的50%以上。把职业教育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年度考核要求或在职业学校中举办基础教育的县(市、区),取消当年“教育先进县(市、区)”评选资格,对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好的县(市、区)和成绩突出的职业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十七)制定优惠政策。1、对职业教育基本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优先规划,土地部门优先提供土地。2、职业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采取依法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3、凡在城市举办职业教育,减免相应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农村职业教育建设项目减免相关费用。4、鼓励面向职业教育的捐资助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捐资数额,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5、扩大职业学校收费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校内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确定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6、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扶持职业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落实有关税费等优惠扶持政策。
(十八)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省定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向公办职业学校拨付经费。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加,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培训。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统筹用于乡(镇)成人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和培训。农业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由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经费负担。扶贫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比例。职业院校专项经费和所收学费全额用于学校发展,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