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因企业破产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员工,参照《关于做好转制企业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府[1999]104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安排的残疾人数未达到规定的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的残疾人数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用人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工人数)×上年度市职工年均工资×80%。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镇(区)、村(居)委会所属用人单位向辖区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其它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的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本市的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镇(区)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
  (二)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超过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