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搞好供养,着力改善五保对象的住房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采取地方财政预算、向上争取、福利彩票金安排、乡镇投入、单位帮扶、社会捐赠和群众投工投劳等渠道,广泛筹措资金,着力改善五保对象的住房条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采取以村兴建“五保集中定居点”的办法,将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适度集中;对独居的五保对象的住房要逐户排查,及时修缮,切实解决其住房漏风漏雨的问题;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各地可将适合改、扩建敬老院的国有(公有)闲置资产和现有敬老院资源有机整合,新、改、扩建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敬老院,重点建设跨乡镇的中心敬老院。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城镇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可合并建设。到“十一五”末,全市敬老院建设要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确保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改善五保对象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四、加强管理,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各地要加强五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起“以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依托,农村包户协议扶养为主体,村集中定居点供养为补充”的五保对象供养体系。农村敬老院是服务于五保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跨乡镇的中心敬老院由县级人民政府举办,县级民政部门和中心敬老院所在乡镇政府共同管理,以县管为主;不跨乡镇的农村敬老院由所在乡镇政府举办并负责管理。村五保集中定居点,由村民委员会举办,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管理,以村管为主。由县、乡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各县、市、区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敬老院工作岗位应坚持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按1:10的比例配备。主要管理人员(院长)由敬老院所在乡镇政府推荐、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商人事部门同意后配备,人员可在乡镇事业单位富余人员中调济,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他敬老院服务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农村敬老院的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按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积极扶持农村敬老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壮大院办经济,巩固和加强敬老院建设。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通过自愿服务、单位和个人对口帮扶等形式,积极开展向五保对象送温暖活动,引导、鼓励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认助敬老院的兴建或维修改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助五保对象,形成供养、帮扶协议,结成帮扶对子,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优质优良的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