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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6〕74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依法保障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针对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实现五保供养从农民集体内部互助共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体制的转变为根本,制定了新制度,明确了新举措。《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基本确立,是新时期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崭新的起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深远性,真正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抓紧、抓实,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创新的局面,实现新的突破。

  二、建立机制,依法保障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全市五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核查,逐村逐户调查登记,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五保对象要依法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并重新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五保对象吃、穿、住、医、教、葬的需求,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制定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并依据当地村民生活水平建立起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辖区内的五保对象数量和供养标准,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五保供养经费预算,报同级政府审定。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金融机构打卡直发给五保对象。要切实解决五保对象的就医困难,一般常见病的治疗应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得到保障。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资助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药费按规定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帮助解决。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农村医疗救助要优先解决五保对象就医难的问题。教育部门对于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五保对象,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各地各部门不得强制处理原属于五保对象的私有财产。农村五保对象的承包土地不得随意调整和取消,土地收益依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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