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府办〔2007〕1号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0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我市开始实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来,到目前为止,全市4个县(市、区)开征了污水处理费,这对于加快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环境治理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县(市、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比例不高,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实收率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全市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对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把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推向深入。
二、加强成本监审,完善污水处理成本核算和约束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凡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县(市、区),应按照省上的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根据省上确定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标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各地应统筹考虑上、下水成本,合理安排水价结构,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各地和市、县(市、区)物价、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等部门应协调配合,强化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只收费不处理或全面收费部分处理情况发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对开征3年后仍未建成运行的,应立即停止收费,并查找原因,研究办法,使污水处理设施尽快建成运行。
加大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达州市城区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达州市环保局负责征收。其余县(市、区)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