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并办理房地产过户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问题的批复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并办理房地产过户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问题的批复
(达市府函〔2007〕1号 二○○七年一月四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并办理房地产过户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问题的请示》(达中法〔2006〕71号)悉。经2006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中级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利用地形差异新建的部分门市和商务用房出售,变现后所有资金用于审判法庭及附属配套工程建设。

  二、同意对出售的原市中级法院通川区荷叶街66号的门市、办公楼、伙房及车库和永丰街26号审判综合楼等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完善后,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市政府法制局按有关规定审查,确保合法合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