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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6〕366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中石化、中石油、国电集团所属各驻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四川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的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范围及内容。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信息报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需报送的有关事项等。同时报送的信息必须明确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信息报送时限及程序。一般事故应在12小时内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重大事故应在4小时内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并抄报市政府秘书长、市长。特大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凡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规定的安全事故,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告,且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也必须在口头报告后,迅速补报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应急处置结束后三天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报总结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所有事故信息,在报市、县政府的同时,都必须抄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责任追究。若发生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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