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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7〕6号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尊重老年人,关怀老年人,优待老年人,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及《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对象和原则

  优待对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确认的年龄为准。

  优待原则: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总体要求,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照顾到贫困、病残、高龄、空巢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权服务等多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优待老年人的具体规定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特困老年人分别纳入城乡低保范畴,实行应保尽保。对因灾、因病、伤残等原因造成贫困的老年人家庭由当地政府优先给予救济和救助。

  (二)依法保障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坚持“五保”对象应保尽保。对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其生活费一律采取银行按月打卡直发的方式发给个人;对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其生活费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核拨敬老院。

  (三)城市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中的“五保”老人以及城乡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老人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帮助其缴纳参加合作医疗费用,特困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缴纳个人参加合作医疗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大病就医需个人负担部分,如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家庭情况酌情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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