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其他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领导批示件及交办事项通知后,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回报。情况特殊需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检查原因并报告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送查办结果,必须事实清楚、准确。其中,领导明确批示给各级政府或各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相关负责人要亲自签发有关报告。对领导批示件的管理,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督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在现有行之有效的督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大胆创新方法、方式,强化措施,把督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一)健全督查工作责任制度。凡列入督查事项的重大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均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落实。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办公室要健全相应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规范组织落实好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
(二)建立重点督查事项报告反馈制度。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领导重要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年性工作,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年底检查全面落实情况。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三)建立政务督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为推动政务督查工作的开展和各项督查事项的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和各部门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和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适时通报全市。
五、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督查机构是政府实施督查工作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督查机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督查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并指定内设单位和专人承办具体督查事项。要选配敢于坚持原则、理论水平高、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形成强有力的工作队伍。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让督查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和领导的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其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查方面的权力,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要充分调动督查队伍的积极性,给督查工作人员交任务、压担子、对督查工作给予经常性指导。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组织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要讲究督查方式、方法,围绕政府重点工作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查。要建立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工作网络,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密切工作联系。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督查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业务培训,深入开展督查理论与实践研究,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