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环境质量信息公告遵循准确、及时、公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部署、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环境质量会议分析制度。在市、县(市、区)分别建立环境分析会议制度,即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环保局分别组织的环境质量分析会议。主要负责分析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研究解决环境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以及环境质量公告工作涉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章 公告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逐步公告行政区内以下环境质量信息:
1.渠江、州河、巴河、前河、中河、后河、铜钵河、明月江、东柳河等主要河流和乌木水库、宝石水库、莲花湖水库等主要水库水环境质量;
2.各县(市、区)城区、主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3.各县(市、区)城区、主要城镇空气环境质量;
4.各县(市、区)城区、主要城镇声环境质量;
5.其他依法应公告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 市环保局公布以下环境质量信息。
1.通川区及达县南外镇环境空气周报。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状况,渠江、州河、巴河、明月江、后河、东柳河流域水环境月质量,市城区声环境月质量、空气环境月质量以及全年环境质量。可以环境质量定期分析会议新闻通稿的形式发布。
第九条 市环保局公布的环境质量信息数据来源是:
1.各县(市、区)河流、湖库水质月报,巴河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
2.各县(市、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
3.各县(市、区)城市空气质量周报,达州市城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和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
4.各县(市、区)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干线噪声监测数据。
5.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保证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