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7〕8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房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城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公安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出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随着我市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我市出租房屋管理还处在起步阶段,管理手段滞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
二、认真履责,通力协作
出租房屋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国家六部局《通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搞好出租房屋管理。房管部门要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责令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出租人及时补办手续。对依法不符合建设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出租房屋,要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合法建房手续并竣工验收房屋的出租要纳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及年检、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应查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检查和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和取缔非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公安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暂住户籍登记管理,落实治安消防责任,严肃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房屋出租,严惩各类违法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