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下达应急指令,本市进入粮食应急状态。
第二十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启动预案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应急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第二十二条 动用市、县储备粮食调控市场。
(一)动用县级储备粮食保障市场粮食供应。
(二)动用县级储备粮食后,仍不能平抑市场粮价,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食。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储备粮食抛售完毕后,仍不能平抑市场粮价,应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增大粮食供应。
(一)经市政府批准,动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商品库存粮食,投放市场。
(二)应急粮食储存企业,通过外地市场采购粮食,增加粮源。
(三)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动用省级储备粮食,保障供应。
(四)动用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的粮食。
第二十四条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粮食应急状态动用的各级储备粮食,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责成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动用的市、县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及时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对应急粮食定点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费用及合理利润,按照事权责任进行清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