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城市子女义务教育平等对待,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农民工居住地学校不得拒绝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级政府要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解决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加强对农民工疾病预防和计划生育管理。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检测,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艾滋病、血吸虫病和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规划,落实免疫接种补助,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对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继续完善和推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物业协助、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做到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涉及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有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设备三落实。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农民工发放免费服务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上门服务。
(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农民工租住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租金标准执行,租住廉租住房的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农民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九、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农民工,使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要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