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关系
“十一五”时期,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要围绕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目标,更加注重各类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建立和完善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协调体系。全面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发挥劳动监察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着力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巩固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在调整劳动关系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政策,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等行为,推进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要求,针对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用工形式,重点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国有重组改制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监测,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认真推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方案,到“十一五”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其它各类所有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进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
--建立劳动关系自主调节机制。以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重点,建立企业内部的协商机制,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将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标准纳入集体协商的范畴,重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强化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整的功能作用,注重提升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的能力。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价体系,发挥政府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完善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劳动关系问题。加强三方机制的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明确三方的地位和作用,实现三方协调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三方对话的优势,针对突出的劳动关系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经常性地开展沟通与协调,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重视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加强对改制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指导,完善分流安置职工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抓好改制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案的备案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对改制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监控,保障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
--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三项制度建设,探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办法,形成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和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新机制,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十一五”期间,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10%。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继续坚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三方性原则,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完善办案机制和基础设施,实现仲裁机构的实体化。推进仲裁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增强咨询、调解、仲裁等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的综合能力,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使仲裁案件按时结案率继续保持在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