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政府和各级质量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和全面强化、重点整治、长短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质量监管力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全面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把从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整个链条的各个环节都监管起来,实行严格的质量追溯制度,任何环节发生问题都要追究到责任主体。重点抓好“三关”:一是把好源头关。农牧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工业品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监管控制。二是把好货架关。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加强标识标签管理,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延伸监管链条。对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坚决实行退市和召回制度。三是把好餐桌关。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公示制度。要创新监管方式,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
(二)严格执行《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并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等必要的权力。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特别规定》为契机,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本辖区和监管责任范围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应对产品安全突发事件,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对不履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协调职责的,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级质量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协调配合、分兵把口、严格把关、齐抓共管,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质量工作氛围,创造良好的质量工作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