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意见》的
通知
(扬府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止物价过快上涨,现就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强化经营者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意识
2007年,主要受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的影响,我市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达4%。市场物价总水平持续上涨,不仅对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也给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困难。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第一年。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打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关系到经济和社会事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群众的基本生活能否得到较大的改善,关系到全社会能否维护一个稳定、和谐的氛围。价格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作为市场主体和社会的重要组织部分,我市广大经营者必须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意识。在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在公平、诚信、守法经营的同时,努力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执行规定,确保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
2008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以58号令形式,公布了《
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这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合理化上涨,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广大经营者要认真学习贯彻
《办法》,提高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认识,主动支持和配合价格部门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一是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二是凡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企业,一律确定为临时价格监测点。要按照价格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采报价任务,及时、准确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当相关商品价格、销售、库存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