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维修保养项目低于《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要求的;
(十二)使用单位未在轿厢内张贴维修保养单位名称和电话,维修保养单位未向质监部门举报的,或者维修值班电话在连续10分钟内无法接通的;
(十三)维修保养后的电梯故障率达到3次/台月以上的(人为故障除外),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因维修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上的;
(十五)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5%的;
(十六)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在一小时内赶赴现场实施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未填和冒名签字等行为的;
(二)施工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三)因维修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内的;
(四)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质监局解除维修告知手续的;
(五)未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的;
(六)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者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未立即向所在辖区质监分局报告的;
(七)电梯发生故障未在现场及时修理完毕、未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及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第三章 违章扣分的执行
第九条 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可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监督检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对违规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违章扣分表格由市质监局统一印制。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违章地点、时间、被扣分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