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装、改造、维修前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
(四)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在一个月内申请换发新证的;
(六)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的;
(七)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10%的;
(八)施工时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作业项目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上岗的;
(十)单位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工作记录,或者检查时未能在单位办公场所现场提供工作记录的;
(十一)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十二)未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发生重伤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的;
(三)设备出厂时,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四)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的;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人,或无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检查员的;
(六)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或者对维修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七)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使用的;
(八)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员上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者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档案管理不善,缺少相关工作记录的;
(十)施工方案与本工程内容不符,或者施工方案无针对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