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100分,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的,扣除相应分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20分、10分、5分四种。
从每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扣分周期,每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累计计算。每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在7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扣分的实施、接受被扣分单位的投诉及组织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各质监分局参与实施对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书的;
(五)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
(七)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八)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九)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十)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十一)在制造或安装、改造、维修电梯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