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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做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做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交规〔2008〕1号)


机动车分局,公明、光明交管所,宝安、龙岗区交通局,各汽车维修企业:

  为做好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机动车整车维修或者发动机专项维修资质的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企业(以下简称强制维护企业)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业务的,应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核实公告后,可以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业务。

  二、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由强制维护企业填报《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企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所在地报辖区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分局,公明、光明交管所,宝安、龙岗区交通局)。

  登记表可在市交通局网站上(http://www.sztb.gov.cn)下载或者到辖区交通管理部门领取。

  (二)辖区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分局,公明、光明交管所,宝安、龙岗区交通局)应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兼顾辖区分布情况,对强制维护企业填报的登记表进行核实,核实后按季度上报市交通管理部门。

  (三)对辖区交通管理部门按季度核实上报的备案登记情况,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同一季度内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符合条件的强制维护企业名单通过交通局网站(http://www.sztb.gov.cn)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强制维护企业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定。

  (一)应当依法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所必须的相关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应当严格遵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稳定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对经强制维护竣工的机动车,应当出具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维护合格凭证,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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