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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拟扶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县、区提出申请,经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筛选、实地考察、评估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补助资金的报账人。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确定的实施进度,持资金支出的有效票据申请核销报账。在报账前,必须及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勘项目进展情况,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和项目施工进度,填报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支出票据送报账部门审查报账。

  第十一条 凡采取招投标制的项目,都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项目总概算、项目责任单位(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公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情况等,特别是项目计划中有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等情况的,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告知群众,提高项目资金使用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立专户、建立专账,根据确定的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进行专项资金核算。

  第十四条 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的方式,由项目主管部门从专项补助资金报账专户直接拨付到报账人银行账户,不得通过其他部门转拨,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五条 报账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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