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2日)废止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关于《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94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管好用好涉农资金。
二○○七年九月七日
金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
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下同)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下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及其它捐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特色产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对于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实行参股经营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补助资金长期流动使用、保值增值。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项目管理,实行市级报账制。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