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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准确掌握企业人才现状和需求情况,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企业要从长远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主动地安置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六)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到外地就业。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要及时了解、掌握、通报外地人才需求信息,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人才交流洽谈会,努力为毕业生就业搭建平台。

  三、完善相关政策,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对选拔到农村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对自愿留在基层工作的,县(区)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甘人发〔2006〕6号文件精神,经考核合格,就近就地安置就业。

  (二)对到市属企业就业的高校本科毕业生,由市财政连续三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到县、区所属各类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三)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人才交流机构三年内免费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服务。在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四)凡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同时,政府对吸收安置高校毕业生成绩突出的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可由政府提供小额贷款和担保。

  (六)人事劳动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四、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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