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与上述制度配套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管理、低收入家庭资格认证、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等制度体系。
(二十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研究,明确住房保障的对象、目标、方式和模式,健全住房保障机制,研究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居住功能与质量,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支持等相关措施,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配合《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制定《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等一系列政策规章文件。
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工作,推进出台《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扩大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启动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逐步完善住房保障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二十九)合理确定租售比例,适当扩大住房保障规模。
规划期内我市住房保障应继续贯彻"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原则,确定合理的租售比例,适量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周转建设资金,微利部分用于补贴租赁保障性住房;租赁性质的保障性住房能够促进住房保障资源的循环利用,满足更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继续改革和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采取第十二条的建设和筹集方式,扩大住房保障规模。
(三十)完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
理顺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高层次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机制,充实和加强住房保障日常工作机构,健全各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等多部门协调机制。
(三十一)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加快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构建住房保障对象、资金、建设、管理等数据库和住房保障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信息化应用机制,优化配置住房保障资源,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提供信息保障,实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信息化。
(三十二)建立住房保障的监察机制。
强化各部门住房保障职能,提高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