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5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0.4平方公里。
2009年,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36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13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0.23平方公里。
2010年,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0.24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12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用地0.12平方公里。
(二十三)住房保障资金总量。
2008年至2010年,我市住房保障项目计划资金总需求为169.5亿元,其中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为165.52亿元,租赁补贴0.92亿元,保障性住房维修和管理等资金3.06亿元。
(二十四)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2008年至2010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和财政部门计划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52.45亿元;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11.06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0.5亿元;租售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30.54亿元;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社会资金70.67亿元;其它资金0.3亿元。
(二十五)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指引。
2008年至2010年,各年度住房保障资金实际供应总额,应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资金供应计划,纳入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各区政府、市属各有关部门应确保上述资金的及时拨付与到位。
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资金各年度需求,2008年为79.81亿元;2009年为58.45亿元;2010年为31.25亿元。
五、政策与措施
(二十六)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
规划期内,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原则;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保障原则;住房建设节能环保、循环发展原则;建设、分配、销售与管理并进原则;适时调整保障政策,分层次、立体化覆盖原则;保障制度体系化原则。
(二十七)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规划期内建立健全面向不同层次低收入户籍居民家庭为主体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