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政府通过依法没收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和向社会统一购租住房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规模。
(十三)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规划期内,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为前提,合理控制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凡新审批、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规划期内,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一律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凡享受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家庭,在未取得全部产权的情况下不得对该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规划期内,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满足居民在生活交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规划期内,积极推动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
(十四)保障性住房建设渠道指引。
2008年至2010年,全市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1万套,以政府直接安排建设为主。
2008年至2010年,全市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8.02万套,其中政府直接计划安排建设2.92万套(含地铁上盖物业计划安排建设2万套);鼓励企业投资计划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及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0.5万套;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计划建设0.22万套;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计划建设0.69万套;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计划建设1.98万套;各类产业园区建设中相关企业集中配套计划建设1.2万套;其它方式计划筹集0.52万套。
(十五)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各年度各类保障性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08年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4.58万套,建筑面积228.4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0.78万套,建筑面积38.4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3.8万套,建筑面积190万平方米。
2009年计划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3.38万套,建筑面积171.9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0.58万套,建筑面积31.9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2.8万套,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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