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学生实施救助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有效解决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生上学的困难,保证全面普及高中教育目标的实施,提高全民素质,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生实施救助。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户家庭中正常录取的在校高中生。
二、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生在就学期间依据金昌市在校高中生收费标准救助学费和杂费。
三、申请审批
对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生实施救助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进行。具体程序是:由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生,凭低保证向其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昌市特困学生救助申请表》,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审核,并征求所在学校意见;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救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区)民政、教育部门审批;县、区民政、教育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再次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发放救助金。
对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生实施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初申请审核一次,一年两次。对符合救助条件已实施救助的在校高中生,中途如因其家庭收入变化取消了低保待遇,该生可享受本个学期的救助金。
四、经费来源及筹资比例
救助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县(区)、河西堡镇财政各承担40%。每年由各级民政、教育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经批准后核拨。
五、资金管理与发放
城乡低保户家庭中在校高中生的救助资金,每学期初由街道(乡镇)将救助人员名单、救助标准和经费计划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后,将其承担的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按市级财政承担比例核定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市级补助资金同本级配套资金于每年3月和9月初核拨到县(区)民政局教育救助基金帐户,由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审核发放两次,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工作上的空白点。救助名单、救助标准、救助数量等情况要及时公布,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