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
金昌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标准
2、市政府列入政务信息考核的部门、单位
3、各部门、单位报送政务信息专用电子信箱一览表(略)
附件1:
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标准
一、政务信息报送数量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每周至少报送3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市政府驻外机构每周至少报送1条,中央、省属在金单位每月至少报送2条。
二、质量要求
(一)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规范;
(二)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
(三)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四)综合分析,超前预测;
(五)立意新颖,突出特色;
(六)文风朴实,文字简洁。
三、考核标准
1、凡在最低信息报送限额内,每按时报送一条信息计0.5分,对市政府约稿,每报一条另加1分;
2、凡被《金昌政信》采用的信息,每条加3分,被省政府《甘肃政务交流》和《信息参考》采用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分,被省政府其他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分,被国务院采用的信息每条分别另加15分;
3、凡被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分别再加5分、10分、15分。
四、考核方法
市信息化办按照上述记分标准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由市政府办公室每两个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根据年度考核得分进行评比。
附件2:
市政府列入政务信息考核的部门、单位
一、永昌县、金川区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单位: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乡企局、市粮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招商局、市房管局、市供销社、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办、市信访局、市综治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驻外机构:兰州办事处、北京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成都办事处、新疆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