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产租赁、财物出售、集体分红等收入;
(五)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生活困难补助、遗属补助、工伤补助、中介费及转让承包等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二)对国家做出贡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金以及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等;
(三)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抚养(扶养)费;
(四)其它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八、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一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农村群众的生活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当地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做到把低保、救助对象家庭情况摸准、家庭收入核准、生活支出算准、贫困原因查准,将低保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按照致贫原因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家庭档案。二要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三要形成联动齐抓的合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的有关政策规定,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共同推进低保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的落实。市民政局负责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制度具体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对象的摸底调查申报管理和保障金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初审、上报等工作。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安排好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配备办公设备,保证业务经费,制定实施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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