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公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和投诉电话,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的农村居民进行定期核查。对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和户籍发生变动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标准调整和终止转移手续。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已发证、卡的救助对象,要每年复核一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低保、救助对象有进有出。
五、低保和临时救助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一)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标准的,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差额补助;
(二)“三无”人员和持有一级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低保家庭中7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
(四)低保户中的独生子女、两女结扎户应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10%;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半年发放。
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能低于60元(含实物折价),原则上一年不能享受两次。
六、保障资金与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属地管理。列入市、县(区)、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按全市农村人口总数每人每年列支2元;县、区财政按所辖农村人口总数每人每年列支2元;乡(镇)负担数额由县、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资金列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低保、救助名单、金额、数量等情况要及时公布,广泛接受社会舆论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七、家庭收入测算
家庭年人均收入,指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的平均数。具体包括:
(一)各项副业收入,务工和其他劳动收入(具体测算口径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确定);
(二)继承、接受赠予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抚养(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