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我市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004年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含700元,今后年度视当年农民收入状况确定)以下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
(一)农村五保户;
(二)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三)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年老体弱和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死亡或遭遇意外灾祸,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四)有一定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标准的居民。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在短期内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家庭。
建立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要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标准,但其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因懒惰放纵,不能致力于生产劳动,将土地转包他人,甚至弃耕荒芜土地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依法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三)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导致贫困的;
(四)违犯《
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家庭除拥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有非生产和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标准的。
四、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临时救助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和《金昌市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批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批复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金昌市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