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06年4月)
为全面落实国家民政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办发〔2003〕6号和甘政办发〔2004〕79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保障我市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规范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和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原则要求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对农村特困群众实行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原则;
(三)救助标准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标准起步、规范化管理、逐步提高、稳健运行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要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和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积极倡导邻里相帮、亲朋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助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要重视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教育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救助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作用,在确保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不断促进救助对象自强、自立、自助。
三、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