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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府办[2007]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抓紧开展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对属于粤府办[2007]74号文规定范围的困难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的分类办法进行分类,分别造册,详细记录所在单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退休时间等内容,由各地政府加盖公章,于2007年11月2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各地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所需医疗保险费,按粤府办[2007]74号文规定的办法计算。其中,我市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按790元计算。所需的医疗保险费中,省财政补助及所在地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的差额,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以下办法分担:

  (一)对在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市财政负担20%,当地财政负担80%;

  (二)对在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经当地政府批准给予资助的,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

  上述各级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分10年支付。2007年应拨付部分,各地财政应在2007年12月1日前拨付到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今后,各地财政应拨部分在每年8月30日前拨付到位。市财政补助资金视各县(市、区)财政补助的到位情况下拨。

  三、符合规定范围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从2007年12月1日起,按市政府《印发肇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00]10号)及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各地政府请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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