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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发文处理程序》的通知

  7、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0、草拟公文文稿,首页应使用本机关专用发文稿纸。打印稿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二)审核。草拟文稿完成后,在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审核。如公文涉及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应先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公文审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秘书科科长--分管政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归口副秘书长。其中公文内容重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秘书科科长--分管政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对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文件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主管副市长的公文和其他确需市长签发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秘书科科长--分管政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主管副市长或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草拟的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发的公文,经主管副市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对属于办公室机关内部事务的公文,按以下程序进行:秘书科科长--分管政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在审核公文时应在文头“是否公开”处签署“是”或“否”字样。
  审核的重点是:
  1、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等。
  2、公文内容是否符合草拟公文的规定。
  3、需要会签的公文是否已送有关单位会签。
  审核中,如文稿修改较多,不易辩认时,在送负责人签发前,应退拟文单位清稿,并附原修改稿再送审核部门运转。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或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公文,报经分管公文处理的副秘书长同意后退回重办;造成误事的,由相关部门负责。
  (三)签发。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上行文和文件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主管副市长工作的,以及确需市长签发的公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市长按规定签发。对属于办公室机关内部事务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签发公文,签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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