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担保基金来源
第七条 市担保中心担保基金分期筹措、滚动发展,目前基金规模为1500万元,其中:2000年市级财政注入500万元;2007年市级财政注入1000万元。
担保基金以下列途径筹措: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三)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上级部门补助的基金;
(四)协议银行资助和社会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五)其他来源。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金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决定组成,成员主要有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行及协议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评委会设主任1名,由主管市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市乡企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委员5名,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人行、协议商业银行等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委会的职责:对担保中心经审核提交的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担保项目进行审批。
第九条 市担保中心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担保中心章程、市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基金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二)提出市担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风险损失处置方案,经评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
(四)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和财务顾问;
(五)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六)受理担保申请,并按程序提交评委会讨论、审定;
(七)组织执行评委会决定、决议;
(八)负责担保业务的经营管理;
(九)向省一级同类机构申请再担保;
(十)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十一)定期向评委会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担保中心主任作为市担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