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继续加大无证驾驶、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违法超车、违法装载、违章停车和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格车辆安全检验和驾驶员考试,继续深化重点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进一步改造和整治事故多发路段,加强长途客车营运的安全管理。
(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的立案销案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监控。
(五)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积极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确保民用爆炸物品流通、贮存安全。
(六)建筑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由建设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以预防建筑事故为重点,督促和检查重点施工现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七)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大型娱乐设施等的安全监管,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八)铁路、水利、电力、邮政、林业、农牧、旅游、教育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强化铁路运营、水利工程设施、电力设备设施、邮件、农机、草原、渔业、旅游风景区、学校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五、协调配合,联合执法。
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的作用,继续加大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力度,不断提高相关行业的安全水平,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协作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联合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联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