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政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发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不断提高和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水平。
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突出重点,专项整治。
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抓住重点、巩固基础、强化整治、注重实效、完善机制”的要求,把专项整治同日常监管、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及严肃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起来,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等基础性工作,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加大瓦斯、水患等治理力度,严防瓦斯爆炸、瓦斯突出、煤矿透水、冒顶等事故发生。要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整改力度,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资金、责任和防范措施。对无证无照非法开采、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和小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顿或依法予以关闭。
(二)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查处私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采矿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重点加大对尾矿库、露天边坡、采空区等重大隐患和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面,继续加强许可后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已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加强危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工作,积极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工作。在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推行烟花爆竹标准化生产。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综合管理职能,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