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政府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相结合”原则,明确各自职责,针对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和宏观指导,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依法履行有关行政许可职责,并对煤矿、建筑施工企业、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有关行业及企业推广安全科技、普及安全文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公安、建筑、交通、国土资源、质监、经委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直接监管,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保障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定期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报告本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涉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行业,由负责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措施。涉及多部门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联席会议、联合发文和联合执法等方式,共同组织开展。
中央和省属在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为主,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配合,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属企业(金化集团、金泥集团、金铁集团、瓮福公司、新川公司等)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为主,县、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国资委要从出资人的角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中央和省属在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3次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梳理汇总后反馈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建档登记,从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责任人五个方面进行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