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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2007)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湖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转外地医院1500元。若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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