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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三)严肃查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重点督办,责令建设单位或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暂停施工企业进入湖州市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长期无法解决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平时借支生活费、年终结算工资的个私企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责令其改正,同时要加强监控,防止业主逃逸。

  (四)加强对拖欠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工资拖欠数额大、涉及职工人数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在督促企业解决工资拖欠的同时,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及时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要充分发挥工资支付保障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保障功能,切实保障被拖欠工资劳动者的生活救济。对欠薪逃逸人员、恶意讨薪涉及诈骗等触犯刑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问题

  (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及工资支付行为。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宣传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企业,要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程序、期限、责任以及对职工的救济措施。要积极推广实施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特别是建设领域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两牌一卡”制度,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二)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企业拖欠工资的隐患。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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