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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7〕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的管理,根据湖州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以及市政府授权融资平台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是指经市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向国开行省分行提出借款申请,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和偿还的借款人。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用途,主要支持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等项目建设。项目的筛选确定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并在国开行省分行与市政府以及融资平台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和《借款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四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市融资平台负责具体实施,国开行省分行和湖州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联合领导小组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贷款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即所有资金必须用于增加项目资本金、相关工程建设、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借款人设立贷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贷款项目资金的结算支付。

第二章 融资平台贷款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提出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及用款计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商定后,在《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和《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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